(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每年投入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额3%以上;
(五)具有现代化管理的意识、组织、措施和方法。
第六条 市级生产型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试行办法第二、四条规定的范围、类别和标准的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包括技术服务, 商贸经营除外);
(二)企业总产值(或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产品的产值(或销售额)占企业总产值(或销售额)50%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10万元以上,产值(或销售)利税率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每年投入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额2%以上;
(五)具有现代化管理的意识、组织、措施和方法。
第七条 认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由企业自愿申请,并且提供以下材料:
(一)江门市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复印件;
(四)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
(五)生产许可证,有关科技成果、产品、技术鉴定证书,技术标准,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
第八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每年4月份前,企业报送有关申报材料;
(二)市科委对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三)初审合格后,由市科委会同市经委、市计委、市财政局组织5至7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组成的专家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四)评审合格,由市科委会同市计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审核确认,报市政府批准并授予“江门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
(五)颁发《江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牌匾。
第九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如果变更经营范围,或者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歇业等,应当及时把变更情况报告市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