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江门市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试行办法
(江府办[1999]21号)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培育发展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推动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工作,参照国家和省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及产品”,是指国家科技部和省科委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各类产品。尚未列入目录的,须报市科委组织专家评定。已经国家、部或省科委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可不另行组织评定。
第三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分为开发型和生产型企业两类。
(一)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综合投入(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等)主要集中在研究、开发方面,并且主要依靠自身的研究开发成果,或对引进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技术开发与产品开发,形成生产能力的企业。
(二)生产型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主要依靠引进国内、外先进的生产技术、技术设备或者生产线,形成高新技术产品规模生产能力,并且符合创新条件的企业。
第四条 凡申请认定的企业,其高新技术及产品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达到国际上80年代末、90年代初同类产品的先进技术水平,或者达到当前国内先进水平;
(二)符合国际标准或者技术先进国家标准。如无国际标准的,应达到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属国内首创的,应有经市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企业标准;
(三)产品质量须经市以上质量检测部门认定。
第五条 市级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试行办法第二、四条规定的范围、类别和标准的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包括技术服务,商贸经营除外);
(二)企业总产值(或销售额)4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产品的产值(或销售额)占企业总产值(或销售额)50%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10万元以上,产值(或销售)利税率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