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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八条 答复意见应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并加盖公章。对人大代表和政协重要建议、提案的答复,须报请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批准。
  第十九条 答复按规定的行文格式打印(附后),并在复函第一页右上角标明办理结果:
  (一)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标“a”;
  (二)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规划逐步解决的标“b”;
  (三)所提问题因受目前条件限制或与现行政策规定不符暂不能解决的标“c”;
  (四)所提问题需要向上级反映或留作参考的标“d”。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答复代表、委员的函件(是多位代表、委员提出的,应交足份数)分别寄送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转送建议、提案人(单位)。承办单位的答复函件还应分别抄送市府办公室和市人大办公室或市政协办公室以及会办单位;涉及有关市、区的建议、提案,应抄送有关市区的市府办公室和人大办公室或政协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对代表、委员反馈的不满意的问题,承办单位应听取代表和委员的意见,抓紧时间重新研究办理,并在收到市府办公室转交的代表和委员的意见或者要求之日起2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和委员。市府办公室也可以组织承办单位与代表当面协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承办单位要认真总结办理工作。在当年人大、政协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凡主办4件以上或主办、会办共6件以上建议、提案的单位,要写出书面总结,报送市政府(一式两份)。
  承办单位要及时将办理建议、提案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和政府所属部门,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承办人员,可给予表彰、奖励。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进:
  (一)对办理工作不重视,承办责任制度不健全,不明确分管领导,不落实具体承办人员的;
  (二)办复工作质量差,敷衍塞责,马虎了事,草率应付,退回重办仍达不到要求,建议、提案人(单位)意见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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