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1月6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6日)废止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府[2004]1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江门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根据《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广东省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政协广东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议,是指全国、省和市人大代表通过调查研究和视察活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闭会期间提出并由相应机关转来的建议。
本办法所称提案,是指全国、省和市政协委员以及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通过调查研究和视察活动在全体会议和闭会期间提出并经相应机关审查立案的提案。
第三条 办理建议、提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狠抓落实;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本办法所称的承办单位是指有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任务的有关机关、组织。
第四条 各承办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把其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要明确一位领导分管这项工作,对重要的建议、提案,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主持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