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管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或者在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审计等部门任正职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业或单位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部门工作3年以上;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控制管理能力。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总会计师工作职责主要有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制度建设、风险控制管理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具体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运用现代管理方法,组织和规范本企业会计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落实财会内部控制责任,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财务监督和控制,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
(三)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核算与管理,编制和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推动实施财务信息化建设;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财务战略,开展财务预算,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组织开展成本费用控制,落实成本费用控制责任;组织开展财务绩效评价,实施企业财务收支监督检查工作。
(六)组织或参与审核企业投融资、重大经济合同、大额资金使用、担保等事项;对企业重大投资、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等事项进行调查分析,独立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企业业务整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改革改制等事项组织开展财务可行性论证分析,并提供资金保障和实施财务监督;
(八)定期向国资委、董事会、监事会等报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八条 企业应当赋予总会计师履行职责的相应工作权限,具体包括:企业重大经营事项、重大决策的知情权或参与权;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以及企业大额资金支出审批联签权。
第九条 总会计师对企业重大经营事项、重大决策的知情权或参与权是指总会计师应列席或参加企业重要决策会议,如董事会会议。主要包括:拟定年度财务预算、融资、担保、对外投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等重大决策和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总会计师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主要包括:对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重大决策执行情况、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