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核发林建春等三人煤矿矿长资格证的通知
(闽经贸许可〔2005〕11号)
福建省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司《关于申请办理煤矿矿长资格证书的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
煤炭法》、《
劳动法》、《
安全生产法》、《矿山
安全生产法》及《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查,你司红炭山实业公司的陆家地煤矿林建春、红一煤矿蔡庆金、漳平分公司吾祠建井项目部王永元等三位同志符合取得矿长资格的法定条件和要求,现决定给予上述三位同志核发煤矿矿长资格证,证号分别为D0101025(林建春)、D0101024(蔡庆金)、D0101026(王永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