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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龙岩市新罗区东方煤矿小井尖煤矿立项申请的批复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龙岩市新罗区东方煤矿小井尖煤矿立项申请的批复
(闽经贸许可〔2005〕18号)


龙岩市新罗区东方煤矿:

  你矿《关于申请龙岩市新罗区东方煤矿小井尖煤矿立项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省国土资源厅已颁发了采矿许可证并对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做了认定,福建省福煤科技有限公司对该项目做了安全预评价报告(福煤科技安评字第2004001号),福建省华厦建筑设计院对建设该项目环境影响作了可行评价并由龙岩市新罗区环境保护局出具审批意见,福建省华厦建筑设计院对建设该项目作了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专家对该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了评审,评审意见认为,该项目交通运输条件较好,对38、39号的两层煤估算总资源量98万吨,预可采储量(122)46万吨的计算方法符合国家标准、煤炭行业技术规定和矿井资源实际, 6万吨/年井型设计和开采方案基本合理,投资回收期和投资利润率达到行业基准要求,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矿井建设具备了必要的技术资料,初步具备了建设煤矿的基本条件。

  根据《煤炭法》第十七条“煤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及第十八条“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的规定,经研究,我委认为该项目符合煤炭工业产业政策和我省煤炭生产布局,原则同意专家组对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意见和龙岩市新罗区东方煤矿小井尖煤矿立项申请。在该项目开工建设前,需经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审查合格后方可动工。在工程竣工后,需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办理相关证照后方可投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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