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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工商局、福州海关关于印发《福建零关税购物中心或购物一条街确定办法》的通知

  (三)经营前景:必须有明晰的经营理念,提供具有香港、澳门、台湾特色的商品和服务,成为福建商业消费的风向标。
  五、申报程序
  (一)由申报人自愿向所在地的设区市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由所在地的设区市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向省经贸委提出初步意见。
  (三)省经贸委接到申请后,组织省工商局、福州海关等单位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原则上要到现场进行考察。
  (四)根据评议结果,省经贸委会同上述有关单位在45个工作日内共同作出是否确认的意见,由省经贸委下文。
  (五)对未获确认的申报人,并不排斥符合条件后继续提出申请。
  六、申报材料
  (一)申报人关于零关税购物中心或购物一条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营管理实施方案、筹备情况及申请确认的书面报告。
  (二)商业建筑房地产所有权证书,或申报项目已获有权单位批准建设文件(包括土地使用证、建筑开工许可证、房产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件)。
  七、工作要求
  建设零关税购物中心或购物一条街,牵涉面广,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注重科学规划,加强管理,创出品牌。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讲求实效。要防止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发生。要量力而行,把好事办好,让百姓满意,让市民高兴。
  已确定的零关税购物中心或购物一条街,申报人应加强管理,建立健全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教育经营户遵守法律法规,开展“诚信兴商”活动。当地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章经营行为;对于严重违法屡教不改的,由当地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经贸委批准,取消对其零关税购物中心或购物一条街的确认。
  八、扶持政策
  对获得省级有关单位共同确认的零关税购物中心或购物一条街,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办证
  1、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专门窗口办理港、澳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台籍人员可参照港澳居民申办个体户的相关手续办理)。
  2、申办港、澳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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