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工商局、福州海关关于印发《福建零关税购物中心或购物一条街确定办法》的通知
(闽经贸商业〔2005〕222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工商局、各隶属关:
福建省经贸委、省工商局、福州海关联合制定了《福建零关税购物中心或购物一条街确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经贸委
省工商局
福州海关
二00五年六月十六日
福建零关税购物中心或购物一条街确定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福建流通业的对外开放,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
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适应闽台经贸发展的需要,促进香港、澳门及台湾产品以零关税进入内地市场,借鉴香港、澳门服务业的经验,发挥香港、澳门服务专业人员的优势,为福建流通业提供服务,不断提高福建流通业水平,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做出贡献,经研究决定,推出福建零关税购物中心或购物一条街。为规范福建零关税购物中心或购物一条街的发展,特制定本确定办法。
一、含义。本办法所指零关税购物中心或购物一条街是指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确认的特定商用建筑物范围内只销售港澳台零关税商品或以销售港澳台零关税商品为主,引进部分其他具有港澳台特色经营项目的经营场所。本办法确定的零关税购物中心或购物一条街不排斥以其他方式设立的零关税购物中心或购物一条街,也不排斥在其它地方依法买卖港澳台零关税商品。
二、确定原则。福建零关税购物中心或购物一条街的确定坚持自愿、无偿原则。福建省行政辖区内具备条件的房地产商或产权人均可自愿按程序申请确定。
三、适当控制数额。原则上福州市、厦门市可推出1-3家零关税购物中心或购物一条街,其他设区市可各推出1-2家零关税购物中心或购物一条街。
四、申报条件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房地产商或商业建筑物的产权人可申请确定:
(一)在建或已建商业建筑物所处地段符合商业网点规划要求,属于城市规划中的商业区域。
(二)商业建筑物内经营香港、澳门、台湾零关税商品,或以经营香港、澳门、台湾零关税商品为主,兼营具有香港、澳门、台湾特色的服务项目,并具备较好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