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价公〔2004〕2号)
各县(市)、上街区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各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市场化进程,根据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2265号)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四年七月七日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加快推进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市场化进程,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在我市及县(市)建成区范围内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物业服务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积极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