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鼓励余热、余压发电,支持热电联产和利用煤矸石、煤泥、工业炉渣及生活垃圾发电的综合利用电厂建设。今年计划建成综合利用电厂(站)7万千瓦,年可发电3.5亿千瓦时。鼓励35吨以上供气稳定的工业锅炉以汽定电,所发电自用剩余部分全额优先上网。上网电价由物价部门核定,任何部门、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联网。
六、开展节能监测。对年耗5000吨标准煤和年用电1000万千瓦时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实施监测(名单另行公布)。监测范围包括锅炉、窑炉和单台功率10千瓦以上的电机、电热设备。对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用能设备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根据监测情况,在电力紧张的时候,优先安排节能工作做得好的企业用电,节能工作差的企业予以必要的限电措施。
七、加强对国家公布的电解铝交流单耗、硅铁工艺单耗、电石工艺单耗、烧碱交流单耗、黄磷、合成氨工艺单耗、乙烯、水泥、电炉钢工艺单耗等九种高耗电产品最高限额的监督管理,严格新项目审批(审核)。每半年对这些企业或产品能耗通报一次。对超过最高限额产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将依法责令关闭。
八、认真执行国家《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管委员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一批)》、《中国能源效率标识基本样式》,各地要认真推行能效制度,鼓励企业申报节能产品认证。
九、按照
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建成[2004]204号)要求,对城市照明设施应严格按照照明设计标准规范进行建设,不得超标准建设,对新建、改建照明项目必须采用科学的照明设计,推广采用高效照明电器产品和节能控制技术。
十、做好建筑节能工作。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应严格按照节能50%的标准要求设计、施工,强制新建和扩建住宅建筑降低能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