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政和县物质公司爆器材储存仓库设计方案的批复
(闽经贸许可〔2005〕66号)
政和县物质公司:
我委于2005年8月1日受理了你公司要求审查民爆器材储存仓库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申请,根据《
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六条、《福建省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98)要求,同意你公司在政和县星溪乡林屯村选点新建民用爆破器材储存仓库的设计方案。
本项目相关的安全设施应按照设计单位对该民爆器材储存仓库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按照劳动安全、环境保护、消防等部门对建设项目“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气象、公安部门对避雷、防盗报警设施的有关要求进行施工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