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关于民爆器材销售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经贸机电〔2005〕351号)
各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规定,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由国防科工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国防科工委《关于进一步发挥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职能作用若干意见的函》(科工办[2004]1421号)第七条规定,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地区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和流通企业的销售许可工作,报国防科工委备案后,统一发放生产、销售许可证。由于国家未配套出台换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经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商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民爆器材销售行政许可过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民爆器材经营企业在换发销售许可证期间,暂继续使用原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未到期的《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二、对《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已到期的民爆器材经营企业,须填写《民用爆破器材销售许可审验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同时向省经贸委提供具备资质单位出具的安全性评价报告。
登记表经原《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发证机关注明已收回到期证件,并由省经贸委签署确认意见后,暂作为企业销售爆炸物品的许可证明。经营企业可凭此登记表,依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年检,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爆炸物品购运许可。
三、上款规定仅适用于已取得《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并经省经贸委登记备案的民爆经营企业。企业的销售许可情况由省经贸委向国防科工委报备。
四、国防科工委制定民爆器材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后,所有民爆器材经营企业按新规定进行换发证。过渡期间暂不受理新设立企业对《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申请。
附件:民用爆破器材销售许可审验登记表
省经贸委
省公安厅
省工商局
二OO五年八月八日
附件:
民用爆破器材销售许可审验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