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公安厅转发商务部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典当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经贸综合〔2005〕366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公安局:
现将《商务部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典当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5〕201号)转发给你们,为更好地贯彻实施《
典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典当业监管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学习,明确职责,努力提高监管和服务水平
4月1日开始实施的
《办法》明确了各级经贸部门和公安机关的监管职责,为强化典当监管工作、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证。市、县两级经贸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认真学习
《办法》,熟练掌握各项规定,明确各自在典当行设立、变更、日常业务管理、年审、终止等各个环节的监管职责,进一步规范典当行的主体行为和经营行为,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同时,要加强学习与典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入了解当地典当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努力实现典当业准入严格、监管有效、退出有序的管理目标。
二、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典当业日常监管工作
各级监管部门要按照
《办法》以及上级部门的委托或授权,承担具体的日常监管工作。一是要进一步做好季度典当经营报表的收集、核对和上报工作,要充分利用报表实现定期监管,对报表中反映出的问题要及时查处,特别要加强对典当运营资金和资产比例的监督管理。二是要督促典当行加强内部管理,健全企业会计、内部审计和安全防范等相关制度,加强对当票和续当凭证等相关单证的使用管理,规范典当经营程序。对典当行吸收存款、拆借资金和发放信用贷款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和报告。三是要认真做好典当行变更事项的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变更事项要按照《
行政许可法》和省经贸委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经贸部门要督促典当行贯彻落实
《办法》,对股权结构、经营业务范围和对外投资等方面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尽快整改到位。四是指导、督促典当行建立并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依法维护典当行的治安秩序。公安机关要严格要求经营者切实履行验证登记制度,按规定认真填写《典当物品登记表》,并每10天报送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严禁典当行承当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当物品。要经常检查典当行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确保各项规章制度和防范设施到位、安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