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五”期间,省级财政安排给省经贸委有关专项资金统筹对我省“老字号”发展予以积极扶持,支持帮助“老字号”企业技术设备更新、产品开发、开拓市场,促其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体制创新。
四、我省各有关部门举办、参办各种会展,如安排参加广交会、华交会、中国福建商品交易会、中国-东盟博览会、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商贸投洽会、9.8投洽会时,对符合条件的“老字号”及其产品,予以优先安排摊位。
五、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我省“老字号”企业的恢复、发展。金融部门在银行贷款上给予支持;国土地资源部门在用地上给予支持;在拆迁“老字号”用房时依法给予补偿,并在安置回迁上给予适当照顾。
六、鼓励“老字号”进行商标注册,协助“老字号”取得注册商标;引导和鼓励“老字号”实施品牌战略,帮助“老字号”提高商标的品牌价值,争创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及时查处侵犯“老字号”商标权的违法案件,依法维护“老字号”的商标专用权。
七、具备条件的城市可以统筹规划,市场化运作,集中建设“老字号一条街”,汇聚各种“老字号”分店,以增加人文景观,弘扬民族商业文化,促进旅游消费。
八、“老字号”企业要深化改革,强化内部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运行机制,加强产品和服务标准化建设,向社会吸收资本,发展连锁经营,扩大企业经营规模和市场覆盖面,以规模求效益,实现跳跃式发展。
九、“老字号”企业要自觉维护“老字号”美誉度,加强自律,开展诚信经营,坚持货真价实和优质服务,绝不弄虚作假。各有关部门举办的精神文明建设、诚信经商等评先创优活动,对符合条件的“老字号”企业一并列入给予参评和表彰。
十、发展“老字号”行业自律组织。在条件具备时,可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老字号”协会或在流通行业协会成立“老字号”工作委员会,负责“老字号”会员的工作指导,统筹协调、指导、促进“老字号”会员之间的团结、交流与合作;负责“老字号”会员与政府及各部门之间沟通联系,争取相关主管部门的支持、帮助;搞好法律咨询、信息交流、企业维权、行业自律,对侵犯“老字号”知识产权的各种行为开展调研,及时向政府执法部门反映并提出建议;引导“老字号”加强横向联合,优势互补,整合资源,打造强势品牌。
十一、企业、行业、政府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密切合作,经常性、多形式宣传“老字号”,提高其知名度和美誉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