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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济贸易局转发省中小企业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转发省中小企业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
(东经贸〔2005〕169号)


各镇(区)经贸办、民营办,各信用担保公司:

  现将省中小企业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中小企〔2005〕31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跨省区或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信用担保机构设立或发生国家发改委1257号文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变更的,须按文件要求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市经济贸易局审核,再送省中小企业局初审后报国家发改委审批。

  二、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信用担保机构如在省内其它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需按照《关于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的通知》(东经贸〔2005〕110号)要求将有关材料报送市经济贸易局和省中小企业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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