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积极推进企业信息化工作并有典型企业的,计1分。
6.积极配合省、市经贸部门开展产业调研活动的,计1分。
7.积极申报国家、省产业名镇,当年有获得国家级称号的,计2分;有获得省级称号的,计1分。同时获得国家级和省级称号的,按本项指标最高分值2分进行评定。
8.积极组织企业申报工业龙头企业,当年有企业获得“东莞市工业龙头企业”称号的,计1分。
以上指标分值由工业科评定。
(六)电力、能源建设与管理(共8分)
1.积极组织宣传和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的有关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开展清洁生产、发展环保产业以及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等政策的,计1分。
2.指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资源节约及综合利用工作,积极推荐企业参加清洁生产审核及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计2分。
3.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成品油市场管理政策,做好加油站、成品油和燃料油仓储企业的布点规划,协助开展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和专项整治,协助打击不规范的成品油经营行为的,计2分。
4.积极参与协调电力运行工作,了解有关电力供应情况,协助落实错峰用电、电力建设等政策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电力工程建设工作的,计2分。
5.重视对重点用能企业能源消耗情况的调查和统计工作,对能源利用情况有基本了解;了解国家、省和市有关节能节电的政策,并能对企业进行宣传和咨询的,计1分。
以上指标分值由交通能源科评定。
(七)实施“商贸东莞”工程(共18分)
1.重视商贸流通业的发展(4分)
(1)结合当地实际,贯彻实施“商贸东莞”工程,成立领导小组,做到“三有”(有机构、有人员、有工作制度)的,计1分。
(2)领导重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制定实施“商贸东莞”工程的政策措施的,计1分。
(3)引导商贸流通企业规范经营,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当年有企业获得“中国商业名牌”、“广东省流通龙头企业”等省级以上称号的,计2分;当年有企业获得“东莞市商贸龙头企业”称号的,计1分。同时获得以上称号的,按本项指标最高分值2分进行评定。
2.贯彻落实商业网点规划(3分)
(1)广泛宣传《东莞市2005-2015年城市商业网点规划》(下简称《规划》),并结合《规划》完成了镇(街道)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的,计2分。
(2)认真组织实施《规划》,遵循《规划》有关原则及规定,合理设置商业设施,适度调控大型商业网点的,计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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