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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经贸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考核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经贸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考核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发布日期:2008年5月16日,实施日期:2008年5月16日)废止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经贸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考核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经贸〔2006〕72号)


各镇(街道)经贸办,松山湖经发局:

  《经贸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考核评定暂行办法》业经今年5月9日召开的第05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十日

经贸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考核评定暂行办法

  为充分调动全市经贸系统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争先创优的良好局面,以推动全市经贸工作的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核评定原则
  本暂行办法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经贸工作开展的实绩为依据,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参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格考核评定。
  二、考核评定范围
  本暂行办法考核评定的对象具体如下:
  (一)先进单位:全市各镇(街道)经贸办。
  (二)先进个人:各镇(街道)经贸办和松山湖经济贸易发展局的在职工作人员。
  三、先进单位考核评定标准
  采用百分制进行量化考核,务求能反映各镇(街道)经贸工作的真实水平,各单项分值具体由市经济贸易局各职能科室共同评定,由局办公室综合汇总。
  评定标准:主要对各镇(街道)经贸部门在贯彻落实每年全市经贸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全年中心任务,结合本镇(街道)的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以及取得的实绩,进行综合评价。
  (一)综合水平(共3分)
  主要考核各镇(街道)对经贸工作的重视程度,机构、人员和职能是否健全,日常工作中是否能积极配合和落实市经济贸易局交办的任务,并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是否能结合当地实际,开创本镇(街道)经贸工作新局面,为全市经贸工作开展提供有益经验,并得到镇(街道)和市经济贸易局领导的充分肯定。
  本项指标分值计3分,具体由局办公室收集各职能科室意见后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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