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商贸龙头企业定期信息交流制度》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商贸龙头企业定期信息交流制度》的通知
(东经贸〔2006〕103号)


各商贸龙头企业:

  现将《东莞市商贸龙头企业定期信息交流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迳向我局反映。

  联 系 人:萧爱莲、祁正纲

  联系电话:22244255、22222533

  二OO六年六月十四日

  东莞市商贸龙头企业定期信息交流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东莞市工业商贸龙头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推动政府部门与商贸流通龙头企业之间以及企业相互之间的沟通联系,加强对我市商贸流通龙头企业的引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特建立我市商贸龙头企业定期交流信息制度。
  一、落实专职联络人员
  落实指定一名专职联络人员,负责日常的联系工作。市经贸局联系人员由贸易流通科派人负责,暂定为萧爱莲同志,联系电话:22244255;传真电话:22220931;电子邮箱:myltk@dg.gov.cn。请各商贸流通龙头企业落实指定一名专职联络人员负责相关工作。
  二、建立信息交流制度
  (一)各商贸流通龙头企业落实专人负责将企业经营运作情况定期反映至市经贸局,每半年报市经贸局的有关材料或信息不少于一次。
  (二)各商贸流通龙头企业有内部刊物或内部宣传资料的,请邮送一份至市经贸局贸易流通科,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183号经贸中心A座17楼,邮编:523000。
  (三)市经贸局免费定期赠送《东莞经贸》期刊、《重点联系企业制度简报》以及其他相关的资料给商贸流通龙头企业,及时将国家和省、市经贸工作的方针、政策、措施和信息传递给企业。
  (四)建立数据信息资料库。由贸易流通科指定专人负责商贸流通龙头企业的信息资料搜集、整理工作,为每一企业建立数据信息资料档案,以加强对商贸龙头企业的监督管理。
  三、建立定期座谈制度
  每半年定期组织一次商贸流通龙头企业座谈会。主要是听取商贸流通龙头企业的经营运作情况、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下一时期市场发展的预测以及促进我市商贸流通业发展的方法和途径等等。市经贸局将视情况将商贸流通龙头企业反映的情况和问题通过《东莞经贸》、《简报》或文件等方式通报给有关部门和领导,以引起重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