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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通知
(东经贸〔2006〕110号)


各镇(街道)经贸办、公安分局、交警大队:

  近期,我市个别单位以及个人违反国家规定,将报废汽车(含摩托车、拖拉机等,下同)交给没有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拆解,扰乱了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正常秩序,也给交通安全带来了隐患。为进一步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管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行为,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等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通知》(粤经贸流通〔2005〕1054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加强我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部门职责

  各级经贸、公安、交警以及车辆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道路安全交通法》、《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报废汽车回收行业实施有效管理,杜绝报废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流入社会,从源头上堵塞盗窃、抢劫机动车以及收赃、销赃、窝赃渠道,对出售、赠与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报废汽车以及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规范经营管理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老旧汽车报废回收管理的通知》(东府办函〔2001〕126号)精神,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是我市唯一的报废机动车辆回收拆解单位。各相关职能单位在执行公务中查扣的无牌无证、假牌假证、肇事逃逸依法报废处理、以及到期报废或经有关部门鉴定不能再上路的车辆,必须全部交由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回收拆解。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必须遵守国家规定,加强自律,依法经营。市内其他单位和市外单位(包括获得资格认证的单位),一律不得承办我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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