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外地调入肉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东经贸〔2006〕138号)
各镇(街)经贸办、农办、工商分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
为贯彻落实《
东莞市生猪及其肉品管理暂行办法》(东府令第84号,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做好外地进入我市肉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肉品市场流通秩序,确保市民肉食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立集中报检点
鉴于大岭山信立农产品批发市场、中堂江南农产品批发市场已成为外地调入肉品的集散地,且已配套大型冷冻设施,市农业局属下市动物卫生检疫监督所在上述两个市场设立外地调入我市肉品检疫、检测报检点,以后根据农产品集贸市场发展状况再适当设置新的报检点。国税、地税通过委托方式,由市动物卫生检疫监督所在报检点代征相关税费。从2006年8月15日起,凡从市外调入的肉品必须先到上述指定地点申报检疫、查验票据、缴纳税费。
二、强化检疫、检测
外地调入我市的肉品应符合《办法》规定的五个条件。市动物卫生检疫监督所在上述集中报检点设立检疫检测室,配套相应仪器设备和专业人员,对符合相关条件的肉品解除运输工具签封后重新检疫、实施药物残留抽检。检疫合格后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加贴检疫专用标识;经药物残留检测合格的,加贴检测合格专用标识或由检疫员在《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上加注“检测合格”说明。外地调入我市肉品凭该合格证明及标识在我市各镇(街)流通销售。
三、依规征收税费
(一)在我市销售外市肉品的单位和个人,如未能出具肉品来源地国税部门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出证明),必须按《转发省政府关于我省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1999〕134号)规定的生猪购销税费项目和计征标准到税务部门委托的代征单位(市动物卫生检疫监督所)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如外市肉品的实际报验数量大于外出证明上注明的数量,多出部分必须按我市现行生猪购销税费项目和计征标准到代征单位缴纳上述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