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对虎门、天明电厂7月上网电量补贴的通知
(东经贸〔2006〕177号)
东莞市电化实业集团公司:
考虑市财政拟补贴虎门和天明两电厂的因素,经核实,天明电厂由于机组故障,7月份上网电量少于市财政局补贴方案核定的上网电量,在调峰电力认购框架内不再补贴。虎门电厂(含9E和6B机组)由于电网要求顶峰发电,7月份上网电量超过市财政局补贴方案核定的上网电量(11067万千瓦时),因此,虎门6B机组按超出电量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0.1125元/千瓦时;虎门9E机组由于同类型机组提高了补贴标准,7月份的补贴按同类型机组补贴标准0.07元/千瓦时,乘以上网电量得出的金额,再减去市财政核定的补贴金额得出实际的补贴金额。由你公司代管的调峰电力认购价差中支付,在8月21日前付清。
二ОО六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虎门电厂2006年7月份补贴表
电厂名称 | 上网电量 | 补贴金额 |
虎 门 电 厂 | 127,011,500 | 2,392,887.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