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社区商业全国示范社区评价规范之二
(新建社区)
总体要求:
1.大型社区人均商业用地面积不小于0.9平方米,中型社区人均商业用地面积不小于0.7平方米。
2.大型社区应建社区商业中心。
3.各社区商业设施的外观与社区整体风格相协调。
4.各商业网点证件齐全,合法经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5.社区商业网点在布局上充分实现便利性。
6.社区商业设施实现相对集中,住宅和商业的相对分离,以保证住宅的宜居性和商业不扰民。
7.社区商业应有品牌店或连锁店,货真价实。
8.社区商业服务人员应着装整齐、整洁,举止端庄、礼貌。
社区商业中心:
1.规模
1.1社区商业中心的辐射半径约2000米,与居住区的距离不少于100米。
1.2社区商业中心应配有功能较完善的商业服务业网点15个以上,商业业态在10种以上,主要配置居民日常生活必需的商业与生活服务业。如超市、便利店、餐饮店、美容美发店、洗染店、维修店、家庭服务、书店、音像店等。
2.便利性
2.1社区商业中心应设在交通便利处。
2.2社区商业中心应提供银行卡消费服务。
2.3与其他服务机构相配套,如银行、邮局、医院等。
3.设备设施
3.1各类商业网点应有必要的装饰装潢,与社区档次相协调。
3.2各类商业网点应有足够的营业面积,满足选购和消费需求。
3.3商业、服务设施齐备。
4.环境、安全设施
4.1保持清洁卫生,有垃圾存放设施。
4.2有应急照明设施及消防设施。
5.服务
5.1社区商业中心规章制度齐全,有完善的售后服务。
5.2服务人员应经相应的培训并由相应的资质。
餐饮店:
1.规模
1.1社区应配备餐饮店,应有单店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店铺,应有社会知名的餐饮店。
1.2社区应提供早餐服务。
1.3社区的最远就餐距离不超过600米。
1.4餐饮店与居民楼的距离应超过10米。
2.便利性
2.1应提供电话订餐及送餐服务。
2.2餐饮店应设在交通便利处。
2.3大型社区应至少有一家24小时服务的餐饮店。
2.4应有提供银行卡消费服务的餐饮店。
3.设备设施
3.1餐饮店的厨房、餐厅应有分隔,冷荤的制作有独立的操作空间和卫生设施。
3.2原料、成品、餐具、用具等应分别存放。
3.3有洗涮消毒设备。
3.4有空调系统,温度适宜。
4.环境卫生、安全设施
4.1餐饮店内应保持清洁,清理及时,加工制作应符合
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要求。
4.2 餐饮店周围环境应干净、清洁,与垃圾存放处的距离应超过30米。
4.3应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排污、消烟、消音、除尘设施及垃圾存放设施。
4.4有应急照明设施及消防设施。
5.服务
5.1餐饮店应有不同的种类,大型社区应有多种风味的餐饮店(包括清真店)。
5.2服务人员应经相应的培训并具有相应的资质,定期进行体检,持健康证上岗。
5.3餐饮的档次及价格应与社区的消费水平相适应。
超市:
1.规模
1.1大型社区至少有一个面积6000平米以上的大型超市或两个以上的超市,中型社区至少有一个超市。
1.2超市的辐射半径约1500米。
2.便利性
2.1超市营业时间在12个小时以上,大型超市有不少于营业面积40%的停车场。
2.2超市经营商品种类不得少于5000种。
2.3社区居民距超市的最远距离不超过2000米。
2.4超市应有刷卡通道。
3.设备设施
3.1超市应具有冷藏、冷冻、保鲜设施。
3.2超市的收银通道应与超市的规模相适应。
3.3超市应配备空调系统,温度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