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对虎门、天明电厂8月上网电量补贴的通知
(东经贸〔2006〕211号)
虎门电厂、天明电厂:
考虑市财政补贴的因素,经核实,天明电厂和虎门电厂6B机组8月份由于机组故障,上网电量少于市财政局补贴方案核定的上网电量,在调峰电力认购框架内不再补贴。虎门电厂9E机组按照电网要求顶峰发电,8月份上网电量超过市财政局补贴方案核定的上网电量。因此,虎门电厂9E机组8月份的补贴按同类型机组的补贴标准0.07元/千瓦时,乘以上网电量得出的金额,再减去市财政核定的补贴金额得出实际的补贴金额。由东莞市电化实业集团公司在代管的调峰电力认购价差中支付,在9月22日前付清。
二ОО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东莞虎门电厂2006年8月补贴表
单位:千瓦时、元
电厂名称 | 上网电量 | 补贴金额 |
东莞虎门电厂 | 114,768,500 | 1,971,27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