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行政复议制度(暂行)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本局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按照本局科室的职能分工,经济运行科作为本局负责法制工作的职能科室,具体办理本局的行政复议事项,并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不合法,本局在受理行政复议时,可同时处理或转送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本局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第六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注明,或者向本局直接提出书面说明,经本局确认后,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七条 申请人向本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在《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上签名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