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视情节轻重,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作如下处理:
(一)责成写出书面检查;
(二)进行通报批评;
(三)离职培训;
(四)调离执法岗位;
(五)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六)报请相关部门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以上处理方式,视情况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十条 被处分的人员不服从处理决定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诉,但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东莞市经贸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经贸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确保经贸行政执法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全市经贸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人员。
第二条 全市经贸系统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由市经济贸易局人事培训科具体负责,市经济贸易局各有关科室和各镇(街道)经贸办要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建立全市经贸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资料数据库。每半年组织一次全市经贸系统行政执法证使用情况的检查,及时了解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数据库资料和办理行政执法证件的注销、换证和申领等相关手续。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持有的行政执法证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借此从事各种违法活动。一经查实有违法行为,除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外,还将按规定追究有关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证件遗失时,证件持有人应立即向市经济贸易局人事培训科报告,以便办理遗失声明和补发等手续。工作岗位变动时,应将行政执法证件主动交回市经济贸易局人事培训科,以便及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六条 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认真组织好行政执法证件的审验工作,确保行政执法证件的有效性。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