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出法律、法规规定权限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方式、要求和期限的;
(四)执法结果显失公平、公正的;
(五)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处理不恰当,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其它按规定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
第三章 责任的认定
第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的认定,由市经济贸易局人事培训科会同纪检组进行调查,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经济贸易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立案调查:
(一)法院判决撤销、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人大或政府组织执法检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检举或控告,市经济贸易局认为可能存在执法错误的。
第五条 负责办理行政执法过错追究责任案件的人员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做到不徇私情,不弄虚作假。
第六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案件调查要形成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基本案情;
(二)过错原因及危害后果;
(三)追究过错责任人员和集体的建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七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划分为个人责任和集体责任。对于集体行政执法过错的,除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外,其它人员也要追究责任。
(一)集体责任
1.集体行政执法时发生过错的,由主办人负直接责任,其他人员负从属责任。
2.集体讨论决定案件时发生过错的,由主持人负主要责任,其它人员负次要责任。
(二) 个人责任
1.因为正确意见被领导否决后,依照领导意见进行行政执法而出现过错的,应由领导负责过错的全部责任。
2.一般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没有向领导汇报实际情况,虚报、假报或隐瞒重要情节和事实,使领导错误决策造成过错的,提供情况的执法人员负全部责任。
3.其它因为个人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个人负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要严格区分过错责任的性质、过错责任发生的主客观原因、危害程度及影响后果,做到有错必究、实事求是、谨慎对待、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