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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经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奖励制度(暂行)》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一)超出法律、法规规定权限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方式、要求和期限的;
  (四)执法结果显失公平、公正的;
  (五)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处理不恰当,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其它按规定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

第三章 责任的认定

  第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的认定,由市经济贸易局人事培训科会同纪检组进行调查,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经济贸易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立案调查:
  (一)法院判决撤销、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人大或政府组织执法检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检举或控告,市经济贸易局认为可能存在执法错误的。
  第五条 负责办理行政执法过错追究责任案件的人员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做到不徇私情,不弄虚作假。
  第六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案件调查要形成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基本案情;
  (二)过错原因及危害后果;
  (三)追究过错责任人员和集体的建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七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划分为个人责任和集体责任。对于集体行政执法过错的,除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外,其它人员也要追究责任。
  (一)集体责任
  1.集体行政执法时发生过错的,由主办人负直接责任,其他人员负从属责任。
  2.集体讨论决定案件时发生过错的,由主持人负主要责任,其它人员负次要责任。
  (二) 个人责任
  1.因为正确意见被领导否决后,依照领导意见进行行政执法而出现过错的,应由领导负责过错的全部责任。
  2.一般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没有向领导汇报实际情况,虚报、假报或隐瞒重要情节和事实,使领导错误决策造成过错的,提供情况的执法人员负全部责任。
  3.其它因为个人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个人负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要严格区分过错责任的性质、过错责任发生的主客观原因、危害程度及影响后果,做到有错必究、实事求是、谨慎对待、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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