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情况;
(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情况;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贯彻情况;
(五)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送审、备案情况;
(六)本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存在的行政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和实际绩效;
(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情况。
第五条 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过程中,要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切实防止借评议考核之机进行“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纳入部门岗位的目标管理,并作为单位评选先进、公务员年度考核和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活动开展前,各镇(街道)经贸办、各职能科室和有关执法人员必须向人事培训科提交年度行政执法书面工作总结,具体提交时间以通知为准。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结束后,要将评议考核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虚心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每年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结束后,由有关科室对拟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建议,报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十条 对于获奖的单位和个人以市经济贸易局的名义在全市经贸系统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东莞市经贸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条例》、《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东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以及《东莞市经济贸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故意、过失或者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个人或集体,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 过错范围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