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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经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奖励制度(暂行)》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经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奖励制度(暂行)》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东经贸〔2006〕257号)


各镇(街道)经贸办: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经贸系统行政执法管理工作,确保行政执法工作有序开展,在《东莞市经济贸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基础上,我局制订了《东莞市经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奖励制度(暂行)》、《东莞市经贸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暂行)》、《东莞市经贸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暂行)》、《东莞市经济贸易局行政执法复议制度(暂行)》和《东莞市经济贸易局行政诉讼应诉制度(暂行)》五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与《东莞市经济贸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东莞市经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奖励制度(暂行)

  2.东莞市经贸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暂行)

  3.东莞市经贸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暂行)

  4.东莞市经济贸易局行政执法复议制度(暂行)

  5.东莞市经济贸易局行政诉讼应诉制度(暂行)

  二ΟΟ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1:
东莞市经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奖励制度(暂行)

  第一条 为鼓励先进,促进全市经贸系统执法人员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各项执法任务,现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执法实施办法》、《东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以及《东莞市经济贸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市经济贸易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办公室、经济运行科、人事培训科和纪检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奖励工作。
  第三条 每年10月底前,由有关科室拟订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奖励工作方案报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实施。评议考核对象为:各相关职能科室、各镇(街道)经贸办和全市经贸系统全体执法人员。评议考核具体工作由人事培训科牵头组织实施。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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