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5.产地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当地申请定点供莞基地的生猪养殖场进行审查,并在定点供莞基地申请表上提出审查意见。
6.我市农业部门在接受生猪定点供莞基地申请表后,20个工作日内核实养殖场的生产规模、生产环境、管理措施、免疫及用药记录,核实生猪抗体水平及药物残留情况,并对存栏生猪进行抽样检测,出具审核意见。经贸部门审查核实生猪定点供莞基地的申请材料,加具意见后提交市生猪产销联建工作协调小组认定。
7.经市生猪产销联建工作协调小组审核认定的生猪定点供莞基地,由我市经贸、农业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确定为生猪定点供莞基地,并由市生猪产销联建工作协调小组函复产地相关部门、企业。经认定的生猪定点供莞基地,由我市经贸、农业部门向社会予以通告。
8.我市外迁的莞籍养殖户兴办的,年出栏量100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符合生猪定点供莞基地条件的,可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政府经贸办、农办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经镇政府(街道办)加具意见后直接提交我市生猪产销联建工作协调小组审核认定。
三、监管措施
(一)严把生猪流通市场准入关
定点供莞生猪基地应积极开拓东莞市场,生产的生猪应当优先供应我市市场。我市经贸、农业部门应积极引导和扶持批发商从定点供莞基地采购生猪,鼓励符合条件的生猪定点供莞基地参与销售自产生猪。
定点供莞基地调入我市生猪应当具备产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佩戴免疫耳标,并在检疫合格证明上贴有供莞专用标识,即“两证两标”。 凡携带“两证两标”、来自定点供莞基地的生猪在我市生猪批发市场及屠宰环节的药物残留检测享有少检或免检便利的“绿色通道”。
(二)对定点供莞基地调入生猪实施“产销联检”管理制度
1.产地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防疫机构对定点供莞基地生猪实施强制免疫,规范管理生产者使用饲料及其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生猪出栏前实施产地检疫和药物残留抽检。每季度对定点供莞基地进行一次以上抗体水平监测及药物残留检测。
2.我市动物卫生检疫监督所(兽药与饲料监察所)联合当地具备资格的检测单位对定点供莞基地每年实施两次以上抽检。
3.我市动物卫生检疫监督所(兽药与饲料监察所)不定期到定点供莞基地抽检生猪免疫抗体水平及药物残留情况,抽查部分基地免疫档案及用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