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养殖环境
养猪场远离市区,周围无工厂等污染;生猪饮用水为地下水或自来水,无水质污染;猪舍干燥、透风,布局合理,设施齐备。
3.防疫条件
遵守《
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监督;近两年没有发生重大动物疫病及违法违规事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计划免疫、免疫标识、卫生消毒、疫情报告等制度健全,防疫记录齐全;疫病预防措施得力,免疫程序合理,抗体监测合格。
4.饲料及兽药
饲料原料在保质期内,无发酵、霉变、异味,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含量符合GB13078(《饲料卫生标准》)。依法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所使用的饲料符合《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按
农业部《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的规定使用药物添加剂,严格遵守停药期规定,用药记录准确、齐全;不使用人用药、原料药,不使用含有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等违禁药物成份的物质。饲料及兽药实行备案制度。
5.疫病抗体监测及药物残留检测
口蹄疫抗体合格率60%以上;猪瘟等动物疫病抗体合格率达标;不得含有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氯霉素等;磺胺类、四环素等不得超过NY5030-2001无公害食品最高限量。
(二)基地认定程序
1.市外产地县以上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向我市农业部门提出生猪产销联建合作申请。
2.我市农业部门在接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对产地生猪基地按生猪定点供莞基地认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经生猪产销联建工作协调小组确认后回复产地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3.产地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回复后,与我市农业部门签订《安全优质生猪产销联建协议书》。
4.市外养猪场、生猪养殖基地、养猪合作社(协会)向当地县级以上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如下申请资料:
(1)定点供莞基地申请表;
(2)生产场所布局图;
(3)防疫用药和药物残留检测记录;
(4)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5)计划免疫、清洁消毒、疫情报告等管理制度;
(6)“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等禁用药项目检测报告及重大动物疫病抗体监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