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生猪定点供莞基地认定条件及程序》的通知
(东经贸〔2006〕248号)
各镇(街)经贸办(财贸办)、农办:
为推进我市生猪产销联建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关于印发〈
东莞市保障生猪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6〕39号)的精神,市经贸局、农业局共同制定了《东莞市生猪定点供莞基地认定条件及程序》,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镇(街)积极配合市生猪产销联建工作协调小组开展工作,保障我市生猪稳定供应与质量安全。
二OO六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
东莞市生猪定点供莞基地认定条件及程序
为推进我市生猪产销联建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市生猪流通经营秩序,保障生猪稳定供应,确保人民群众肉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关于印发〈
东莞市保障生猪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6〕39号)的要求,制定相关条件及程序。
一、实施原则及组织机构
生猪定点供莞基地是指由我市经贸、农业部门和生猪产地农业(畜牧)部门共同建立、生产优质安全生猪以供应我市为主的大型养猪场、企业、协会或合作社。在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指导下,生猪定点供莞基地认定与管理按照“政府监管、市场运作、互利双赢”原则,实行推荐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动态管理。
我市生猪产销联建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组织开展生猪产销联建工作,市经贸、农业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开展生猪定点供莞基地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二、定点供莞基地的认定条件及程序
(一)基地认定条件
1.养殖规模
年出栏1000头以上的规模化养猪场(企业)或年出栏生猪30000头以上的养猪合作社(协会)。合作社(协会)须由若干个小规模养殖户(会员)组成,有章程和已办理合法登记手续;统一提供猪苗、饲料、防疫和生猪收购等服务;与小规模养殖户(会员)签订保障生猪质量安全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