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煤矿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经贸能源〔2005〕488号)
各有关设区市安监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条件有关问题的函》(煤安监司函监察字[2005]20号)和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16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煤矿的实际情况,参考省煤炭工业协会编制的《关于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可行性方案》,并经广泛征求煤矿企业意见,现将煤矿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有规模、煤层较稳定的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道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道到进风巷道。
二、开采三角煤(包括开采断层带、压薄带、鸡窝煤和地质构造极为复杂的煤层)、残留煤柱,无法形成两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提出申请报告报批。
1、地方煤矿按隶属关系报市、县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省属煤矿报省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审批。
2、申请报告须说明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的方位、范围、面积、煤层状况,并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的安全措施和作业规程。
三、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以下简称残采工作面)的安全措施:
1、残采工作面切眼向上遇到压薄带或断层确实无法贯通上风巷时,必须采取高位贯通,即在切眼前方适当距离另掘一条沿煤上山与切眼高位贯通,使残采工作面形成两个安全出口。当残采工作面推进将要到达沿煤上山时,又得在切眼前方预先做好高位贯通,保持残采工作面两个安全出口,直到回采结束。
2、加强残采工作面通风管理,要切实做好局部通风管理,防止形成循环风,保证工作面有充足的新鲜风量。
3、切实加强残采煤工作面的顶扳管理,根据顶板情况按照作业规程的要求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安全出口与回采工作面相交处要打上木垛,安全出口必须设有专人维护,支架发生断梁折柱时,必须及时更换,确保安全出口畅通。
4、残采工作面开采,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和编制作业规程,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有突水危险的矿井禁止残采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