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商务局负责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要求征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意见和建议。
(三)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清理抑制消费的收费项目;
(四)市、县(市、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清理本部门制发的文件中和由其执行的我市相关规定中有关抑制消费的政策。部门或单位联合制发的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清理。
四、方法步骤
清理工作从2009年11月10日开始至12月15日结束。具体分为三个阶段:(一)准备工作阶段(11月10日至11月15日)。各地、各部门根据省政府要求,进行动员部署,制订清理工作方案,明确清理工作任务,落实清理工作责任。
(二)清理审查阶段(11月16日至11月30日)。各地、各部门对制发的文件中涉及抑制消费的政策、收费项目和罚款项目逐件逐项进行清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修改意见:
1.市政府文件的清理,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商务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政策规定,结合市商务局征求的意见,对其中抑制消费的政策需要修改或废止的,按公文处理程序报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其中涉及抑制消费的收费需要取消、降低标准或者进一步规范的,列出有关收费项目,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研究处理;对其中涉及抑制消费的罚款需要规范的,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的规定予以规范。
2.各县(市)、区政府制发的文件中抑制消费的政策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由其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商务部门按照有关程序报本级政府研究决定;对其中涉及抑制消费的收费需要取消、降低标准或者进一步规范的,要列出有关收费项目,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交由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研究处理,同时抄报上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商务部门;对其中涉及抑制消费的罚款需要规范的,要列出有关罚款项目,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由其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豫政〔2008〕57号文件的规定予以规范。
3.各级政府部门制发的文件中抑制消费的政策需要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要按照有关程序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三)验收总结阶段(12月1日至12月15日)。各地、各部门要对清理工作进行总结,写出报告。各县(市、区)政府的清理结果要于12月5日前形成清理工作报告报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清理工作报告要于12月10日前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法制办、市商务局将清理结果汇总,经市政府同意后于12月15日前报省政府,抄报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商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