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月10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0日)废止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兰州军区兰州总医院使用电磁刀超声刀切除颅内肿瘤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甘价费〔2009〕252号)
兰州军区兰州总医院: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193号)精神,依据成本监审情况,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将使用电磁刀、超声刀切除颅内肿瘤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手术治疗类中,实施颅底(脑干)肿瘤切除术,使用超声刀切除颅内肿瘤的加收800元/次,使用电磁刀加收500元/次,浮动幅度仍按甘价费〔2004〕321号文件规定执行,且在同一手术项目中只能使用一种刀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