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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伊春市木材运输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


  (四)第二十九条“运输木材车辆违章超高、超宽、超重的,由交通运输部门监督检查;运输木材与《木材运输证》不符的,由资源林政部门监督检查”为新增内容,主要为明确部门职责。

  三、修改条款

  原规定第十三条“《木材运输证》有效期:一般情况下出省公路15天,铁路30天,省内公路10天,铁路30天。过期后,可到原发证机关更换一次,跨季度的《木材运输证》,已监装的或已盖检查站印章的不得更换。”修改为第十一条“ 《木材运输证》有效期:出省《木材运输证》自签发之日起,公路运输15日内有效,铁路运输30日内有效;省内《木材运输证》自签发之日起,公路运输7日内有效,铁路运输30日内有效。未使用的《木材运输证》过期90日内可到原发证机关更换一次,《木材运输证》已盖监装章或检查站章的、破损严重的、涂改的不得更换。”

  原规定第九条“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须持有以下有效证件:

  (一)森工辖区使用由林业主管部门开具的申请单,地方辖区使用由林业主管部门开具的介绍信。

  (二)地产木材凭原木发票;二次起运木材凭使用IC卡认证后的运输证办理;外购木材凭经过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认证并由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的运输证办理;进口木材凭《海关报关单》、《植物检疫证》,发生运输的还需有运输证明(铁路需要铁路运单),方可办理。

  (三)林业局以伐区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片,凭《原料认证单》和生产部门木片办提供的申请单办理。

  (四)木材加工企业以伐区剩余物或加工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制成品、半成品及木片、木炭、锯末等凭资源林政部门的申请单或介绍信办理。

  (五)乡(镇)村集体销售的自产木材凭《林木采伐许可证》和资源林政部门的介绍信、乡(镇)村政府的证明办理。

  (六)个人销售的房前屋后自产材凭乡(镇)林业工作站的证明和资源林政部门的介绍信办理。

  (七)民有林木材外运,凭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申请单和《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

  (八)工程建设单位自行携带的施工用材,凭施工单位介绍信和林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

  (九)个人工作调转或搬迁,凭商调信或《户口迁移证》和林业主管部门的申请单或介绍信办理。

  (十)依法收缴的木材需要再次起运的,凭处罚单位出具的相关正式手续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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