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增加条款
(一)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木材按运输类别分为主产品和副产品。主产品:原木、小径木、锯材和以原木、小径木、锯材为原料生产的成品、半成品。副产品:采伐剩余物和加工剩余物或以采伐剩余物和加工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各类产品”为新增内容,主要目的是明确木材运输中主产品、副产品的概念以便于执行本
《规定》其他涉及主产品、副产品概念的条款。
(二)第十六条“《木材运输证》申领人应是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法人代表,法人代表不能亲自办理《木材运输证》申请时,可书面委托他人办理,书面委托书必须经当地资源林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市资源林政部门备案”为新增内容,主要为了便于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申领《木材运输证》,根据《
行政许可法》增加此条款。
(三)第二十二条“二次起运木材进入卸车场地后,由当地资源林政部门2人现场登记运材车牌照号,核对所运木材与持有的《木材运输证》是否相符。相符的,现场认证人员在《木材运输证》背面签属认证意见和认证准确时间并签名,货主持该《木材运输证》和对应的IC卡,在2日内到当地资源林政部门录入木材运输管理平台,不符的,现场认证人员当场扣留不符部分的木材,由当地资源林政部门依法没收”;第二十三条“外购木材进入卸车场地后,由当地资源林政部门2人现场认证,程序、方法与二次起运木材相同。外购木材《木材运输证》由当地资源林政部门录入木材运输管理平台后,货主应自木材落地之日起5日内到市资源林政部门审核确认,凭确认的外购木材《木材运输证》办理木材再次起运手续。外购木材《木材运输证》5日内未经市资源林政部门审核确认的, 该外购木材《木材运输证》无效。外购木材树种是红松的,应在落地认证后2日内由当地资源林政部门向市资源林政部门报告、登记”;第二十四条“铁力市、嘉荫县、伊春区、西林区的木材经营企业到市资源林政部门审核外购木材《木材运输证》时,需同时提供购货单位与木材经营企业相符的购货发票”;第二十五条“进口木材落地后,由当地资源林政部门2人现场认证,并在《海关报关单》上签属认证意见。进口木材企业凭《海关报关单》到当地和市资源林政部门办理进口木材凭证微机录入和审核确认”;第二十六条“资源林政部门现场认证人员必须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均为新增内容,主要是针对我市实行先进的木材运输IC卡管理工作实际而制定的,内容中涉及到的2日、5日等时限规定,是为保证木材运输IC卡管理系统正常运行确定的。因我市是全国第一个使用木材运输IC卡管理技术的城市,所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中均未有类似的规定,但整章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