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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伊春市木材运输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伊春市木材运输管理规定》的通知
(伊政发〔2009〕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厂、公司,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严管林”方针,适应新的木材运输管理模式,进一步规范伊春林区木材运输管理秩序,市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木材凭证运输管理问题的通知》,对原《伊春市木材运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新《规定》共分总则,木材运输证签发,木材运输证管理,外进木材认证、审核,木材运输监督检查,附则六章32条。

  一、删除条款

  原《规定》中第三条二十一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中的内容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都有明确规定,无需在本《规定》中重复,故在此次修改中将其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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