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伊春市木材运输管理规定》的通知
(伊政发〔2009〕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厂、公司,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严管林”方针,适应新的木材运输管理模式,进一步规范伊春林区木材运输管理秩序,市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木材凭证运输管理问题的通知》,对原《
伊春市木材运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进行了修订。新
《规定》共分总则,木材运输证签发,木材运输证管理,外进木材认证、审核,木材运输监督检查,附则六章32条。
一、删除条款
原
《规定》中第
三条、
二十一条、
二十四条、
二十五条、
二十六条、
二十七条、
二十八条、
二十九条、
三十条中的内容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都有明确规定,无需在本
《规定》中重复,故在此次修改中将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