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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营销业务单证和现金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营销业务单证和现金管理的通知
(鄂保监寿险[2007]127号)


各寿险一级分公司:

  市场上近来出现了个别保险营销员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利益的现象,为防范营销渠道风险,维护市场稳定,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人身保险健康发展,根据《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应高度重视寿险营销管理工作,不断完善营销管理体制,切实承担起保险营销队伍的管理责任,落实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加强保险单证管理和客户回访,畅通客户投诉和沟通渠道,防范保险营销渠道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努力维护好被保险人利益,维护行业信誉和社会稳定。

  二、各公司应加强营销各环节的风险管控,尤其要加强业务单证和现金收付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加强落实和督导。

  (一)各公司要努力通过银行、邮政等渠道大力提高保险营销业务过程中的资金转帐率,营销员原则上不得经手现金。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实现转帐的,公司应确保营销员在规定时间内将经手现金全额上缴至公司收入帐户或将现金付费款项支付给客户。

  (二)各公司要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系统内保险营销员的单证管理工作,实现公司内部保险单据和有价单证的电脑化管理,双人双岗动态监管。

  对于营销员个人按公司规定持有的保险单据和有价单证,公司应确保营销员在规定时间内与公司办理相关核销、结清手续,杜绝超期不回销单证的情况。

  (三)各公司应加大对营销员代签名行为的检查、打击力度和客户电话回访的执行力度。要把落实有关业务环节中客户亲笔签名和公司电话回访等两项制度作为有效防止营销员欺诈和误导宣传的重要手段。

  (四)各公司对营销员的考核应采取“业务品质指标”和“行为品质指标”相结合的办法,避免片面单纯以业绩作为营销员考核晋级的唯一标准。

  (五)各公司应做好系统内营销员的诚信记录管理,诚信记录包括表彰奖励记录、违法违规记录和投诉记录。公司应加强与行业协会和同业公司之间的沟通,对于有违法违规记录的营销员,应以行业整体联动之势予以坚决抵制和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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