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办法》第36条规定,汽车供应商应于2005年10月1日前对2005年4月1日前设立的汽车销售企业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名单及品牌授权、企业登记情况报国家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备案。备案材料按商务部办公厅商资字[2005]28号文件的规定提供。向国家商务部备案应登录商务部网站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在线备案,同时向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寄送纸质备案材料。
经确认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到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经营范围核定为“品牌汽车销售”。
六、汽车供应商授权资料的备案程序
按照《办法》第35条,汽车供应商应将授权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使用和销售的备案材料,填写《汽车供应商授权信息备案登记表》(见商务部办公厅商资字[2005]28号文附件三),报送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备案。向商务部备案应登录商务部网站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在线进行,同时向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寄送纸质备案材料。
七、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向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凡符合设立条件并取得营业执照新设立(含并购、变更经营范围)的汽车总经销商,应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家商务部备案,备案时应登录商务部网站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在线备案,同时向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寄送纸质备案材料。备案材料按商务部办公厅商资字[2005]28号文的规定提供。
(二)凡符合设立条件并取得营业执照新设立(含并购、变更经营范围)的汽车品牌经销商,应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经贸委备案。向省经贸委备案时,应先登录商务部网站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在线备案,同时向省经贸委商业处寄送纸质备案材料,备案材料按商务部办公厅商资字[2005]28号文规定提供。省经贸委定期将汽车品牌经销商有关备案情况报送国家商务部。
八、加强监督管理,健全品牌销售秩序
各级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自身职能,加强对品牌汽车市场的监管、指导和服务。要建立、健全品牌经销商档案,注重调查,掌握品牌销售情况,研究品牌销售问题,指导企业做好品牌销售工作。要教育和引导汽车销售企业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文明服务,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做到经营主体资格合法、亮照经营、明码实价、提供真实可靠资料;使用规范的销售合同,建立完善的进货、销售、库存经营台帐及服务体系;严禁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和销售国家车辆产品公告以外的车辆和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其他车辆。应将消费者对品牌销售工作的反映作为品牌销售管理的重点,以消费者满意作为当地品牌销售工作的标准和依据,协调有关方面的关系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