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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省发改委、省工商局关于加强汽车品牌销售管理的通知

  (一)申请设立汽车总经销商,申请人应将符合《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备案。
  (二)申请设立品牌经销商,应由汽车供应商将符合《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汽车品牌经销商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备案。
  (三)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的汽车品牌经销商,申请人应将符合《办法》第九条规定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项目申报备案材料》的通知(商资字[2005]28号,见商务部网站,下同)规定的相关材料,按照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办理程序和时限规定的通知》(闽外经贸[2005]91号)的规定,分别报送设区市外经贸局和经贸委(贸发局),由设区市外经贸局、经贸委(贸发局)对各自负责的内容进行初审或核实后分别转报省外经贸厅、省经贸委。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对汽车品牌经销商所开店铺必须审查是否符合所在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省外经贸厅依据《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进行审查,并于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及函询得省经贸委同意复函意见后1个月内报送国家商务部审批。
  外商并购汽车品牌经销商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汽车品牌销售经营范围的,按前款办理。
  (四)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的汽车总经销商(含并购及增加经营范围),申请人应将符合《办法》第八条规定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项目申报备案材料的通知(商资字[2005]28号)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当地设区市外经贸局,由设区市外经贸局初审出具意见后转报省外经贸厅。
  外商投资设立(含外商并购、增加汽车品牌销售经营范围)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申报由省外经贸厅归口受理,上报商务部外资司审批。申报所需材料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商资字[2005]28号文的规定执行,《申请表》登录省外经贸厅网站下载(网址:www.Fiet.gov.cn)。
  (五)取得国家工商总局备案或国家商务部批准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申请人,应持国家工商总局予以备案文件或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经营范围核定为“品牌汽车销售”。
  五、对原有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确认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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