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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省发改委、省工商局关于加强汽车品牌销售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省发改委、省工商局关于加强汽车品牌销售管理的通知
(闽经贸商业〔2005〕516号)


各设区市(除厦门外)经贸委(贸发局)、发改委(计委)、外经贸局、工商局:
  为规范汽车品牌销售行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第10号令,下简称《办法》,商务部网站已公布,不再转发),请各地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我省贯彻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和监督的主体
  (一)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是我省汽车品牌销售的主管部门,负责健全和维护全省汽车品牌销售秩序,承担汽车品牌经销商备案等有关监管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汽车品牌销售的监管和服务,维护本辖区汽车品牌销售秩序,完成商务部、省经贸委下达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有关工作任务。
  (二)福建省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厅依照《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负责对外商投资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及其分支机构申请的初审和上报商务部工作。
  (三)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自身职能对本辖区内汽车品牌销售实施监管,承担对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工商登记和变更登记、经营范围核定及其他法定监管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办法》规定的供应商和经销商。
  (四)各级流通、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当地汽车流通行业协会的纽带和助手作用,加强品牌汽车销售行业的自律。
  二、实施品牌销售管理的范围和期限
  自2005年10月1日起,在我省生产、销售乘用汽车的企业必须按照《办法》的规定,实行品牌销售管理。2006年12月1日起,除专用作业车以外的所有汽车,均须实施品牌销售管理。从规定期限起,未经授权的汽车经销商不得销售品牌汽车;品牌汽车供应商不得向未经授权的企业提供品牌汽车资源。
  三、实施品牌销售管理的基本内容
  实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的核心是汽车供应商对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授权经营。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设立必须有汽车供应商的授权,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事先经国家工商总局备案,属于外商投资设立的事先经国家商务部批准;申请人经国家工商总局备案或国家商务部批准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总经销商向国家商务部备案,品牌经销商向省经贸委备案,并严格按照汽车供应商行为规范和品牌经销商行为规范开展经营活动,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汽车市场和汽车供应商、品牌经销商的活动实施管理。
  四、申请设立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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