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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贸局、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等关于印发《广东省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地方人民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负总责。明确并落实专项整治和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部门,督促建立专项整治组织机构和行动方案,组织力量督查猪肉质量安全工作进展情况。

  (二)各行政管理部门各负其责。各有关部门必须切实负起责任,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完成工作目标。

  经贸部门(屠管办)负责牵头组织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和汇总报送进展情况;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落实分工;实施生猪定点屠宰监管,清理整顿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督促生猪屠宰企业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会同农业、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取缔非定点屠宰生猪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建设完善猪肉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定向跟踪信息化监控系统和追溯系统。

  公安部门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肉等犯罪行为

  农业部门负责制定生猪养殖、屠宰检疫等环节质量安全整治行动方案;负责饲养生猪的动物防疫及监督工作;严格出具生猪屠宰前的检疫合格证明;依法查处生猪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蛋白精”等非法添加物、无耳标生猪调运等违法行为。

  卫生部门负责制订餐饮消费中猪肉等食品原料索证管理要求;完善进货索证制度和验收制度;严厉查处不使用定点屠宰猪肉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流通环节无照经营猪肉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取缔非定点屠宰生猪的违法行为;负责检查督促猪肉经营主体建立健全生猪和猪肉进货索证索票、进货台账制度;依法查处销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检查督促食品加工企业建立健全猪肉进货索证验证和进货台帐管理等制度;依法严厉查处使用病死猪肉、注水猪肉和“瘦肉精”残留猪肉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

  (三)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

  养殖企业不得使用违禁药物,不得超范围使用饲料添加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药期的规定。做好生猪防疫、疫情报告、检疫报检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履行社会责任,签订承诺书,确保出栏用于屠宰加工的商品猪100%进入定点屠宰企业。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严格执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做到没有佩戴耳标和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不进屠宰厂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未加盖检疫检验证章、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品不出厂销售,有害肉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要承担屠宰厂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发现未经检疫或来源信息不完全的生猪,有义务及时报本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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