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21日)宣布失效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合政〔2005〕1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扶持家禽业发展的九项政策措施和省政府《关于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和稳定发展禽业生产的紧急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
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提高对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认识。我市是全省养禽大市,前一阶段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对我市家禽业发展带来了很大冲击。为促进家禽业的尽快恢复和发展,最大限度降低禽流感疫情对养殖、加工业造成的损失,当务之急是要加大对家禽业扶持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提高对家禽扶持政策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努力促进家禽业的恢复和发展。
二、明确责任,不折不扣地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出台的禽业扶持政策。
金融部门要加大对市属范围内的重点家禽养殖、加工经营企业的扶持力度,增加对散养农户的小额贷款支持。对省、市级龙头养殖、加工企业以及种禽企业,银行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以及散养农户的小额贷款,要延长还款期限。
税务部门从2005年11月1日到2006年6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2006年视情况另行规定。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减收的增值税、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及时足额退给企业。适当减免2006年上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