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成品油经营违法行为查处规定》的通知
(闽经贸市场〔2006〕38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
为了规范我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促进成品油经营企业依法经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我委制定了《福建省成品油经营违法行为查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成品油经营违法行为查处规定
第一条 为了有效制止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行为,指导和规范行政处罚工作,促进成品油经营企业依法经营,根据国务院《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商务部《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成品油经营违法行为适用本规定(厦门市除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成品油经营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有关成品油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应当由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行为由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含县、县级市、设区市所辖区,下同)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跨县(市、区)但在同一设区市内的案件由设区市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跨设区市的案件由省经贸委负责协调处理。
第五条 对于成品油仓储、零售无证经营相关行为的处罚,省经贸委委托设区市和县级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管辖权限,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进行处罚。
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省、设区市、县级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