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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三、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从何时开始施行?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设立3个月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酒类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和建立酒类流通溯源制度。
  备注: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内容若有细化规定,再作相应补充。

  附件2:
  全省酒类商品经营企业、个体经营者摸底调查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名称

市  类

县  别

酒类商品经营企业数、个体经营者(个)

合 计

生产企业(酒厂)

批发

零售

零 售 其 中

1.超 市

2.餐 饮、酒 店

3.其 他

独立法人

不具独立法人的经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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