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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备案登记、变更手续的酒类经营者,经查出,由经贸主管部门先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九、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者应作如何处理?
  《办法》明确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如违反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对批发、零售、储运假冒伪劣酒类商品者应如何处罚?
  《办法》明确规定禁止批发、零售、储运以下五类酒类商品:(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四)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对于违反规定的,由经贸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对于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对于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对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者应如何处理?
  《办法》明确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若违反规定,将由经贸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者,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十二、酒类经营者若不配合经贸部门检查,将受何种处罚?
  《办法》的实施是强制性的,我省各级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办法》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酒类经营者应配合经贸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对违反规定者,由经贸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者,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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