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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经贸主管部门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时,按物价部门核定收取工本费。
  四、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是否需要办理变更手续?
  《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登记手续。
  五、酒类流通“溯源制度”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酒类流通“溯源制度”是指对酒类商品流通过程的可追溯管理。要求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内容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 )、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并加盖经营者印章。此《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从而使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具有可追溯性。
  六、酒类经营者采购酒品应索取哪些资料?违规如何处罚?
  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还应对首次酒类商品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违反以上规定的,由经贸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七、经营散装酒和酒品储运有哪些规定?违规如何处罚?
  经营散装酒的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
  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如违反上述两条规定的,由经贸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未按时办理备案登记、变更手续者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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