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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法》是商务部成立以来我国首部全国统一的酒类市场流通管理规定,《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推动我国酒类管理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进程。
  《办法》所称酒类为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
  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明确规定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要求酒类经营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通过备案登记制度,提高经营者对酒类特殊商品的认识,同时有利于经贸主管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检查。
  酒类流通溯源制度要求酒类批发经营者在销售酒类商品时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的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使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具有可追溯性,防止假冒伪劣酒类商品流入市场。
  三、我省实施酒类“备案登记”的管理机关及备案登记具体要求是什么?
  依照《办法》规定,我省各级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酒类备案登记工作。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到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经贸主管部门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或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酒类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后交经贸行政部门备案登记。
  向经贸主管部门备案时需提交下述备案登记材料:(一)按要求填写的《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二)由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三)省级经贸主管部门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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