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执行标准,引导达标。
《办法》明确规定从事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应当依法执行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各地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大“两个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宣传,组织和引导本地经营企业积极参与酒类标准化工作,推进酒类经营标准化进程,有效防止假冒伪劣酒类商品流入市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逐步开展经营企业的达标评审工作,面向社会公示并通过多种渠道大力宣传达标企业,充分肯定达标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意识,引导经营者到达标批发企业采购酒类商品,引导消费者到达标零售企业消费酒类商品,有效扶持合法经营企业,积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我国酒类行业的信誉。
七、调查摸底,准备实施。全面掌握酒类流通企业基本情况是实施
《办法》的基础,未完成基本情况调查的设区市,要按照我委《关于开展酒类流通行业管理基本情况专项调查的通知》(闽经贸市场[2005]461号)要求,做好酒类流通企业基本情况调查,于2006年1月25日前将各市酒类商品经营企业、个体经营者摸底调查表报省经贸委市场处并抄送省酒类管理中心,具体表式见附件二。
附件:1、贯彻商务部《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宣传提纲
2、全省酒类商品经营企业、个体经营者摸底调查表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六年一月五日
附件1: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下称
《办法》),做好宣传工作,进一步加强我省酒类市场管理,特制定本宣传提纲。
一、商务部出台《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什么?